1同学们大家好!2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第二节国际贸易惯例第三节当事人约定与法律、惯例的关系3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特点二、各国关于货物买卖的立法概况三、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4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特点(一)特点(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5(一)特点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法律是合同法,而合同法的最重要特点是契约自由。2、当事人选择的适用法律一般应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国际私法规则,以避免产生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3、合同当事人选择的用于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规范,可以是国际公约、某一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6(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1985年11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未生效)。该公约所指的适用法律,是某一个国家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规范。该公约规定了适用法的确定原则。7二、各国关于货物买卖的立法概况1、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在普通法系国家,既有成文的货物买卖法,又有法官创造的判例法;在具体适用时,判例法往往比成文法具有更强的适用性,脱离了判例法是不能适用成文法的。2、在大陆法系国家,情况又有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国家采取民商合一的方式,不存在单独调整买卖合同的法律,而统一适用民法典;有的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方式,有单独的商法调整商事交易,包括货物买卖。前者如意大利,后者如法国。3、中国:我国没有单独的买卖法。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除合同法总则适用于买卖合同外,在合同法分则中。有一章对买卖合同作了规定,统一适用于国内买卖合同和国际买卖合同。自1999年10月l日《合同法》施行。8三、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代表性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ULIS),《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ULF),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C)(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AISG)(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9(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ULIS主要规定了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货物的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价款的支付、不履行的免责、违约救济和损失风险,等等。该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国有9个,但是,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5国相继退出了该公约,实际上只剩下英国、圣马力诺、以色列、冈比亚4国。ULF主要规定了要约和承诺、要约的撤销、反要约等有关问题,于1972年8月生效,批准或参加国与UL1S相同。10(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该公约于1974年在纽约签订,于1980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议定书的形式修订。截至2004年8月,1974年文本有成员国25个,1980年文本有成员国38个。我国没有加人该公约。该公约对其适用范围、时效期间及其起始、时效期间的停止和延长、当事人对时效期间的变更、时效期间的一般限制、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以及时效期间的计算等作了规定。该公约规定时效期间一般自请求权产生之日起计算,而违约引起的请求权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产生,货物有瑕疵或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引起的请求权在货物实际交付买方或买方拒绝接受之日产生,基于欺诈行为而引起的请求权在该项欺诈被发现或理应被发现之日产生。但无论时效期间如何停止、延长,自起算之日起10年届满。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请求权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不予承认或执行。11(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AISG)该公约于1983年在日内瓦国际会议上通过。该公约限于调整代理中的外部关系,即代理人或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代理中的内部关系留给国内法调整。无论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或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为,该公约都适用。该公约规定了代理的成立和权限范围、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