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为继续教育)有序开展,根据《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继续教育基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补充、更新、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场所
第三条继续教育基地分省、设区市、县三个层级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面向全省,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承办国家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及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培训班
设区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为本市、县管辖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申报公布制度:(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公布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制定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办法的实施,组织继续教育基地管理人员培训,总结交流继续教育基地经验;(二)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公布设区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指导设区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总结交流继续教育基地经验;(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负责具体管理隶属本部门、行业的继续教育基地,确定本部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专业范围、方向及继续教育的专业课程,指导继续教育基地做好本部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县级以上党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培训资质的法人;(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承担100人以上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三)有一支相对稳定、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专职及兼职教师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四)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