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做好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工作是确保扶困助学落到实处的前提,是保证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其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的基础
为了切实我院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作,要把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维护学院稳定、建设文明和谐校园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二条贫困生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无收入来源或收入较低、家庭遭遇不测等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贫困生认定办法第三条贫困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2、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具体见附件4),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5、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6、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下岗证》等证明);7、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8、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并附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贫困生认定标准:根据困难程度,将贫困生分为三个等级:特困生、困难和一般贫困
1、特困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的学生,其在校消费低于300元/月
例如: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革命伤疾子女;孤儿;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