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号)XX市,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即:(一)人均耕地0
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二)人均耕地0
04公顷以上0
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三)人均耕地0
07公顷以上0
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第1页共4页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四)人均耕地0
1公顷以上0
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五)人均耕地0
14公顷以上0
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六)人均耕地0
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1倍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