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