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锁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应用,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三条信用信息锁定是对我省辖区内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了符合第二章规定情形时,对其信息在一定时期内的固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被锁定的信息,依法在其办理注册、年检、备案等事项时予以提示和限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锁定范围第五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息进行锁定:(一)逾期未年检的;(二)前置审批、许可过期的;(三)营业执照过期的;(四)经营地址查无下落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工商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七)立案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八)其他执法机关请求协助执行的;(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采取信息锁定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息进行锁定:(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八)所列情形的;(二)符合《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采取信息锁定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无照经营者的信息锁定
对正在立案查处和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无照经营者,限制其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于查处的无照经营者及其违法行为,在信用山西网和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章锁定程序第八条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信息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