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第7381号决定日2005年5月24日发明创造名称热交换器国际分类号F28D19/04无效请求人上海科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人豪登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号93120322
8申请日1993年11月25日授权公告日2000年09月13日合议组组长石竞主审员马红梅参审员崔哲勇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决定要点: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找出区别特征,进而考察这些区别特征的引入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非显而易见的,以及是否能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如果结论是肯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9月13日授权公告的93120322
8号发明专利权,名称为“热交换器”,申请日为1993年11月25日,专利权人为豪登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热交换器包括一个框架(10,34),一个由所述框架支承的外壳(12),一个在所述外壳内绕着一根轴线(14)转动的转子(16),多个安装在所述转子内的热交换单元(24),安装在所述转子的第一和第二轴向端上的第一和第二扇形板(66,28),第一轴向端为转子的热端而第二轴向端为其冷端,所述扇形板各沿着所述转子的一条直径延伸,分别位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轴向端并安置在所述扇形板的同一径向侧的气体进口和出口管道(40,42),以及分别位于所述第一和第二轴向端并安置在所述扇形板的与所述气体进口和出口管道相对的径向侧的空气出口和进口管道(44,46),其中,至少第二扇形板(28)是由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41)所制成,在其上焊有至少两条纵向延伸的扇形板肋条(45),该肋条从扇形板沿着背离转子的方向延伸,还有支承结构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