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习心得XX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发〔2016〕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共XX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其他相关领导干部,党的基层组织、基层纪检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
纪委(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1—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按照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规必查、失责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追究由上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六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第1页共8页(一)未履行加强组织领导的责任,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及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不及时、不认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无计划、目标要求不明、责任分解不清、沟通协调机制不畅、督促落实不力,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敢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