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证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事实上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治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畴内从事安检活动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爱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爱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许多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许多于6人
2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