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申报程序第一条凡是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报的主体,包括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产销联合体、协会等服务农民和拓展农产品市场的服务组织
第二条“县级—地级—省级—部直分中心—部中心”一个工作流程5个环节
申请人提交一次申请书,即可完成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请
第三条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附表1、2);(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提交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即可):(六)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七)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申请产品扩项认证的,提交材料(一)、(四)、(六)和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申请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一)、(六)、(七)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材料(六)的要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四条同一产地、同一生长周期、适用同一无公害食品标准生产的多种产品在申请认证时,检测产品抽样数量原则上采取按照申请产品数量开二次平方根(四舍五入取整)的方法确定,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
申请之日前两年内部、省监督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应包含在检测产品抽样数量之内
第五条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