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投保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