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
冯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以该音响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音响设备交付朱某占有
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某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
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同时,《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音响设备不属于法定应当登记的抵押物范围,故当事人可以办理登记,也可以不办理登记,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关系的有效成立
综上,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成立
涉及知识点:担保物权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虽然冯某已经就该音响设备设立了抵押权,但不妨碍冯某就其再设立其他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