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育龄妇女系统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领域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是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定期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个案信息,引导基层开展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及常规访视等服务,实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与技术服务信息的双向良性互动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农村地区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进行服务信息引导的管理
城市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四条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引导的服务信息主要包括
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常规访视等服务内容
第五条避孕节育方面的引导信息应包括
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到期应取出宫内节育器和到期应取出皮下埋植剂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术后随访方面的引导信息应包括
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剂、输卵(精)管结扎、人工终止妊娠等手术术后随访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生殖健康方面的引导信息应包括
到期需要进行孕情、环情监测和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常规访视方面的引导信息应包括
初婚、现孕、产后和使用避孕药具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鼓励各地在本规范规定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开展其它服务信息的引导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工作流程包括引导信息的生成、传递、处理、反馈四个主要环节
第1页共3页第十一条引导信息的生成是指通过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将应服务的对象名单定期输出;引导信息的传递是指信息提供者将生成的引导信息随即交给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引导信息的处理是指服务人员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