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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文是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登记的具体事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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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直单位、市辖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