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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下文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欢迎阅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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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