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专业解读临床试验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实施使临床试验步入规范化管理的时代。我国自1999年颁布《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随着临床试验的发展、监管要求的提高及从业人员认识的提高,不断补充完善,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版的发布,为提高我国临床试验管理质量提供了最新的准则。为进一步了解临床立项及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从GCP机构的角度解读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且分享各自团队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药物临床试验的立项涉及诸多方面,申办方、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应如何协调工作?无论临床试验进行到哪个阶段,申办方、机构和伦理的要求与目标均应一致。徐伟珍教授认为,为确保临床试验的开展达到科学性、伦理性,首先要让临床试验科学规范地开展,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其次是要做好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保护。因此,临床试验立项之初,围绕着临床试验的所有事项都需强调科学性和伦理性。一、研究方案的设计是关键对于临床试验,试验方案是根基,决定了一个临床试验能否取得好的成果。因此,试验方案应具有科学性、伦理性、可行性、合理性。首先,团队要有临床试验规范管理的意识。在整个设计流程中都要贯彻GCP法规的要求:“试验方案制定时应当明确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可靠的关键环节和数据”。其次,研究者应尽早参与试验方案的设计。研究者既是直接使用试验物品的人,也是跟受试者直接接触的人,需对临床试验质量与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负责。研究者应充分理解GCP,才能制定“科学、伦理、合理、可行”的试验方案,研究者参与研究方案的设计,更利于研究方案的实施。第三,目前很多临床试验方案讨论会亦会邀请伦理委员会与机构人员参与讨论,这样可以让机构和伦理委员会成员尽早熟悉临床试验方案。在讨论中,应鼓励机构和伦理委员会成员大胆发言,质疑试验方案中不合理的地方,为今后保证临床试验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第四,临床试验开展前,申办方就要建立基于风险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新版GCP同样要求,申办方建立的临床试验管理体系需要包括有效的试验方案设计,因此应当从最早立项时就开始质量把控。在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机构与伦理委员需要关注很多内容,与申办方及时探讨。例如,临床试验是否有前期安全性数据?这也是机构、伦理委员会需要与申办方探讨的要点。尤其有的申办者在初审时就没有安全性数据,在立项时补充,这都不符合规范。新版GCP同样要求,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核时申办方提交文件中需包含现有安全性资料。因为若临床试验并无安全性数据保证受试者的安全,那机构、伦理委员会均不会同意立项。另外,很多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借鉴国外同类临床试验的方案是否与本次临床试验的药物相匹配呢?徐伟珍教授举例提到了她曾经参与沟通的一项临床研究,临床前研究结果提示临床研究起始剂量应该是0.1mg/kg,但试验方案借鉴国外同种生物类似药的试验设计,起始剂量采用了1mg/kg,且后续的爬坡剂量很快提升到5mg/kg、10mg/kg,可是在整个研究方案中没有进行任何安全性的解释。这样的临床试验设计就需要重新评估与讨论。目前,我国临床试验发展非常快,创新药企很多,很多新药也陆续出现。有时申办方为了抢时间,会直接从I期临床试验直接到Ⅲ期临床试验。此时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也会存在问题,因为I期临床试验仅有安全性数据,在没有足够有效性数据的前提下,很快开展Ⅲ期临床试验,从保护受试者角度机构与伦理委员会均会存在顾虑。正如何如意博士在第五届中国医药创新和投资大会发言时提到的瑞德西韦和爱维莫潘的案例,Ⅱ期临床试验非常重要,在进行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就需要注意临床试验的延续性。当然并非一定要进行Ⅱ期临床试验,但是Ⅱ期临床试验可以帮助研究者选择更为合适的适应证,确定更为合适的人群、研究终点。因此,不要急于从Ⅰ期研究到Ⅲ期研究。二、研究机构与研究者的选择很重要,申办方需要考察研究机构的管理能力以及研究者的研究能力与素质临床试验立项过程中,从申办方的角度,研究机构和研究者的选择非常重要。新版GCP同样要求,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