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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保定特制定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xx]第14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xx]4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现金支付业务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贷款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七)离休、退休、退职的;(八)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九)被判处刑罚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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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工作调动不办理账户转移的;(十二)在职职工参军、脱产上学的;(十三)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十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