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提高卫生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办发C202*)113号)和区政府办《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办发c202*)99号)等精神,结合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一)到202*年底前,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委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二)到202*年底前,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委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现准确分类投放、暂存,并与各类垃圾回收单位按分类进行有效衔接,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率达到9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以上。二、处置要求(一)明确分类类别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卫生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镇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胶片及废相纸等。2.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4.其他垃圾。(二)明确分类投放要求1.有害垃圾投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便利、快捷的原则,集中或定点设立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2.易腐垃圾投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易腐垃圾主要产生区域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易腐垃圾,原则上应当采用密闭容器存放。3.可回收物投放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种类和产生量,设置专门容器和临时存储空问,定点投放和暂存,必-2-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做到标识明显。(三)明确分类处置要求1.有害垃圾处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2.易腐垃圾处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与易腐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每日产生的易腐垃圾由易腐垃圾专业处置单位上门收集并处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采用生物转化有机肥等技术就地处置易腐垃圾。3.可回收物处置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四)明确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三、工作措施(一)严格管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