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章程范本为适应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生产力,根据《法》(以下简称《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由xx一人出资设立xx有限(以下简称“”),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法》、《经济有限责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以下简称)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在市工商行登记。名称:住所:第四条的经营范围为:1.2.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第五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设立分和办事机构。第六条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第二章股第七条股共一个:股名称:住所:身份证号码:第八条股享有下列权利:(一)有和被为董事和监事的权利;(二)对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三)有权查阅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对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五)清盘解散后,由股执行;(六)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股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承担责任;(三)经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章程,保守秘密;(五)支持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业务。第十条成立后,应向股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二)登记日期;(三)资本;(四)股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盖章。第十一条置备股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的姓名或名称;(二)股的住所;(三)股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资本第十二条资本为xx元。股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第十三条股以货币出资。第十四条股已于登记前足额缴纳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股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股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四章股会第十七条不设立股会,股行使股会权利。第十八条股作出以下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签名后置备于。(一)决定的经营方针和计划;(二)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任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第十九条股不能证明财产于股自己的财产的,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执行董事第二十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由股推荐产生,任期三年。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报告工作;(二)执行股的决议;(三)决定的经营计划和方案;(四)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资本方案;(七)拟订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并由股签名后置备于。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方案;(三)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的具体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