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学习笔记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p31、犯罪法和刑法、保安处分:原则上以习惯为区分,但学者指出“刑法”更注重规范,而“犯罪法”更注重事实,“保安处分”则是指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预防为目的的矫正、感化、医疗等举措
2、刑法属于公法、司法法、实体法
(注:行政法和司法法的区别,行政法的指导原理为合目的性、司法法的指导原理为法的安定性——即法的明确性,能够被公民理解和预测)二、刑法规范:p41、相较于民法规范,刑法规范法律要件明确,法律效果严密2、刑法属于裁判规范或行为规范之争:裁判规范:如果出现A的情况,就导致B的后果行为规范:不得从事A行为,应当从事B行为有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从刑罚法规中抽象出来的内在文化规范;有日本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内在于刑罚法规自身的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如果没有这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则刑罚规范本身也无法存在,因此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伦理上也是不被允1许的,但两者存在区别
伦理上不被谴责的行为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伦理上被谴责的行为也不一定为犯罪行为
Mezger(德国法学家梅兹格)首先提出刑法规范分为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
评价规范即一个行为是否有害,由刑法规范进行评价
决定规范即刑法规范在命令人们实施行为时必须作出符合刑法的意思决定
三、刑法的机能(作用):p51、自由保障机能:来源于罪刑法定,即刑法通过制约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保障行为人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进而保障国民的个人自由及其他利益的作用
2、法益保护机能:对特定的法律利益加以保护的作用
注意:刑法的第二次性质(补充性质),即刑法在法益保护的角度是对其他法律所保护法益的补充,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保护该法益时,刑法才发挥作用——这种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被称为刑法的第二性质
3、行为规制机能: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