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事故分类1)
伤亡事故等级分类Ⅰ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Ⅱ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Ⅲ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Ⅳ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非伤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基建停工16h以上或开掘工作面及各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基建的;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面停止掘进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含100万元)的;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第1页共12页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开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井下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开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特别严重后果的;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