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基本情况《XX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XX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收支范围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出让总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
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第1页共5页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三)划拨土地收入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州、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