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补充法律书意见书样稿致:xx公司敬启者:根据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xx法律事务所关于xxx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本所依法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本所已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了《xxx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关于xxx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法律意见书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设计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引言)一、释义为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述含义:1、“xx资产”。指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法律法规”。指公布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3、“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反馈意见”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xx资产所提交《关于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作出的《法律意见书反馈意见》二、律师声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页共8页《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登记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及经办律师就为xx资产本次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宜声明如下: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职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未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当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5、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xx资产部分或全部按基金业协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xx资产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资产为办理登记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做其他任何用途。7、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使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第2页共8页8、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正文)基于对上述文件的核查和查验工作,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专业化经营问题反馈意见中指出,“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建议贵机构的经营范围应该突出主营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不包含以下业务类型:1、按照问答七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冲突的相关业务;2、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3、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根据公司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