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04-01【生效日期】2005-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商务部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管理制度一、泰国政府对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管理机制(一)管理机构泰国劳工部(MinistryofLabor)就业厅是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下属外籍人工作许可证管理局直接管理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实行中央、地方两级管理体制。为更好地为境外企业来泰投资服务,劳工部会同泰国促进投资委员会、泰国移民局“”在首都设立境外投资者一站式服务窗口;取得当地投资促进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外籍人在申请材料完备的前提下,可在三小时内办妥工作许可证。劳工部外籍劳工监察局与泰国警察总署下属移民局、旅游警察局共同协调管理非法入境劳动管理;劳动稽查管理局负责受理公众申诉、举报,现场取证、处理外籍人非法打工的管理部门。(二)管理法规1978年7月颁布的《外籍人工作法》是泰国政府管理外籍人在泰工作的大法。2004年劳工部就业厅颁发的《外籍人工作申请批准规定》、1979年《外籍人工作从业限制工种规定》是泰国受理审批外籍人在泰工作的依据。(三)引进外籍劳务的工作指导原则1、不给国家政治、宗教信仰、经济及社会带来影响。2、充分保护本国劳工所能从事的行业利益即国内劳务市场的需要。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促进国内消费、解决国内人员就业、国家经济发展和提高本地劳工生产素质。4、人道主义。二、《外籍人工作法》要点(一)施行时间。1978年7月21日政府公报正式公布此法并自此开始施行。(二)例外。下列人员不受此法限制。1、外交使团成员、领事部门成员、以及联合国成员国以及联合国专门机构代表、官员不受此限。为上述人员服务的来自外国(地区)的私人服务员也不在此限。2、根据泰国与外国(地区)或与联合国缔结协定履行义务的人员。3、按照该法允许的、列明的在泰从事教育、文华、艺术、体育或其它活动的外籍人员。4、泰国政府允许进入并从事任何工作或常驻的外籍人员。(三)义务1、任何泰国雇主欲雇佣外籍人士在泰境内工作,均须向泰国劳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劳工许可证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泰境内有住所或按照移民法允许入境的暂时居留人员,不包括旅游者或过境人员。(2)、不属于部长在政府公报上列明的几类不够资格或禁止从事工作的人员。3、劳工证到期前及时提出续延申请。4、劳工证持有者须随身携带劳工证。5、在劳工管理部门官员(挂有身份证件)到业主住地履行公务时,向被检查者查验证件时,雇主要予以适当协助。(四)罚则。任何外籍人违法打工,将视情节轻重被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处以2000-100000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并罚。三、限制进入泰国从业的39类工种1、普通劳工;2、农、林、牧、渔业(农产管理人员除外)工人;3、制砖、木匠或其它建筑工种;4、木雕工;5、驾驶员(航空器材飞行员、机械师除外);6、固定摊贩;7、市场传销;8、会计管理;9、珠宝加工;10、理发、美容;11、手工织布;12、制席;13、手工造纸;14、漆器;15、泰式乐器;16、乌银镶嵌器;17、金银器皿制作;18、泰式嵌石制品;19、泰式玩具制作;20、床单、被褥制作;21、制钵;22、手工泰丝制品;23、佛像制作;24、刀具制作;25、纸伞、布伞制作;26、制鞋;27、制帽;28、除国际贸易代理外的其它代理;29、建筑规划设计(专业技术专家除外);30、手工艺品制造、设计、估价;31、首饰设计;32、泥制品加工;33、手工卷烟;34、导游;35、流动摊贩;36、泰文打印;37、手工抽丝;38、文秘;39、法律咨询。四、申办在泰工作许可收费办法(一)手续费100铢/例(二)新办工作许可证1、不超过3个月750铢/例2、3-6个月1500铢/例3、6-12个月3000铢/例(三)许可证续延1、续延不超过3个月750铢/例2、续延3-6个月1500铢/例3、续延6-12个月3000铢/例(四)更换许可证150铢/例(五)变更工种150铢/例(六)变更工作场所150铢/例五、其它(一)泰政府鼓励在泰外国人通过合法程序申请合法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在泰投资、经商、从教等人员申请工作许可持积极、鼓励态度。泰国政府为方便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