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5-04-01【生效日期】2005-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商务部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管理制度一、泰国政府对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管理机制(一)管理机构泰国劳工部(MinistryofLabor)就业厅是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下属外籍人工作许可证管理局直接管理外籍人在泰工作许可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实行中央、地方两级管理体制
为更好地为境外企业来泰投资服务,劳工部会同泰国促进投资委员会、泰国移民局“”在首都设立境外投资者一站式服务窗口;取得当地投资促进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外籍人在申请材料完备的前提下,可在三小时内办妥工作许可证
劳工部外籍劳工监察局与泰国警察总署下属移民局、旅游警察局共同协调管理非法入境劳动管理;劳动稽查管理局负责受理公众申诉、举报,现场取证、处理外籍人非法打工的管理部门
(二)管理法规1978年7月颁布的《外籍人工作法》是泰国政府管理外籍人在泰工作的大法
2004年劳工部就业厅颁发的《外籍人工作申请批准规定》、1979年《外籍人工作从业限制工种规定》是泰国受理审批外籍人在泰工作的依据
(三)引进外籍劳务的工作指导原则1、不给国家政治、宗教信仰、经济及社会带来影响
2、充分保护本国劳工所能从事的行业利益即国内劳务市场的需要
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促进国内消费、解决国内人员就业、国家经济发展和提高本地劳工生产素质
4、人道主义
二、《外籍人工作法》要点(一)施行时间
1978年7月21日政府公报正式公布此法并自此开始施行
下列人员不受此法限制
1、外交使团成员、领事部门成员、以及联合国成员国以及联合国专门机构代表、官员不受此限
为上述人员服务的来自外国(地区)的私人服务员也不在此限
2、根据泰国与外国(地区)或与联合国缔结协定履行义务的人员
3、按照该法允许的、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