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吉林人大XX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根据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第1页共16页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XX县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据权限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长白山管委会依据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