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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xx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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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的;(二)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的;(三)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再生育的;(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再生育的;(五)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前款第二项中的总收入按生育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社会抚养费征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