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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的范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食药监保化〔20xx〕3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经商卫生计生委,适宜人群中明确标注“婴幼儿”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xx)中婴幼儿保健食品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因GB16740-20xx取消“志贺氏菌”和“溶血性链球菌”要求,以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符合GB16740-20xx要求的,不属于总局20xx年104号公告中所称的“与GB16740-20xx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情形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可在今后其他注册申请工作中一并规范
确需单独提交变更申请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变更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对于因执行GB16740-20xx,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不符合GB16740-20xx要求的(包括GB16740-20xx增加项目要求的),属于总局20xx年104号公告中所称的“与GB16740-20xx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情形
申请人据此提出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内容的,应当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变更申请的程序提出申请,但相关资料要求简化如下:1
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2
变更具体事项的名称、理由及依据3
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5
拟修订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的修订说明6
修订后的质量标准7
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质量标准全项目检验报告四、对于因执行GB16740-20xx,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大肠菌群”指标符合GB16740-20xx规定的,不属于总局20xx年104号公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