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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
下文是最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最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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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