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务答疑应同事之邀写一写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文章,虽然之前查过两个核定扣除的案子,也做过这方面的考题,但是脑子里还是碎片,不知道该写哪一块,本文就从他提的问题和我曾遇到的纠结问题入手吧„„一、首先整理文件,安徽省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纳入时间、文件依据(文字见附录)二、实务答疑1、我省纳入试点的企业是否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有无成本法等
答:我省文件规定的试点行业全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未规定可用成本法
2、购进17%货物加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与购进农产品加工后销售,进项税额扣除有无差别
答:(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适用于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因此购进17%的货物加工不属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不适用核定扣除,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抵扣
(2)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后销售有区别,前者的计算公式用的是13%税率,后者用的是扣除率,扣除率是销售产品的税率,比如用鲜奶生产出了奶酪,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奶酪的税率17%,如果用鲜奶生产出来巴氏杀菌乳,则公式中的扣除率是鲜奶的税率13%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另外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还要考虑损耗情况,因此公式中要除以(1-损耗率),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3、实务中有试点纳税人未按规定转出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的,为什么必须转出
答:不转出会造成双重抵扣
举个例子:例如,2012年6月,雨巷公司购进农产品1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13万元,这批农产品一直未生产领用,也未发生新的采购业务,2012年7月,该公司将全部库存农产品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