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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排污费实施办法污费制度成为欧洲各国进行水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普遍政策
其中,德国的排污费制度是以鲍莫尔-奥茨税为理论模型构筑的,是欧洲最典型的排污费制度
下文是福建省排污费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排污费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治理污染,防止新污染扩大,改善环境和保护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缴纳排污水费;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应同时缴纳超标排污费;超过国家规定的边界噪声标准或限值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缴纳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三条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排污收费工作
省内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向负责收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一)中央部属,省属,省计划单列的排污单位和省级以上部门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二)地(市)属的排污单位和地(市)管理的”三资”企业的排污费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征收;(三)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征收
以上3项收费总额的4%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第(一)项收费中排污水费和超标排污费的20%上交省级财政,作为省级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以及跨地区的污染治理专项基金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负责收费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噪声分贝值,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未申报的,除依法处置,并按环境保护部门测试或依据物料衡算法计算的数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