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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20xx年5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以闽政〔20xx〕20号批转《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xx《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xx〕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本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我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驻闽部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军分区(警备区)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每年6月由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协调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