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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劳动争议发生的机制,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县(市、区)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管辖权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监督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可以是当地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代表,主任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三)对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行业、乡镇、街道可以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或者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