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协议甲方:北京市国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了加强小区内自行车棚的经营管理,确保业主的电动车、三轮车和自行车的看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明确责任、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在承包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不允许在车棚内擅自扩建盈利性场所,自行车棚的固定设施不准变更和人为损坏,否则由乙方负责恢复和赔偿损失
三、乙方人员应服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做到场地干净无杂物,车辆摆放整齐有序,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严禁与业主发生冲突、刁难业主
四、乙方承包期间,严禁存放易燃物爆等危险物品,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火灾,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承包期间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或患有各种疾病的都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六、乙方承包期间,严禁允许他人在自行车棚内堆放各种物品,如若发现,甲方将要求乙方进行清理并处以50-200元罚款
七、业主车辆有偿存入车棚内,被看管的电动车和自行车若发生碰撞、刮漆、划痕、破碎等损失,由乙方与受损车主双方协商处理所有赔偿和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乙方自行负责车棚内的消防、治安工作;必须按规定自行配置灭火器材,如自行车棚内发生紧急情况时,乙方要及时报警和向甲方工作人员反映,如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非机动车停车棚内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由乙方每月按实际发生额按时向甲方支付
十、自行车棚存放车辆的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丰台区丰价发字(2001)9号文件,如不按该标准收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不按标准收费和无正当理由拒绝业主或住户停放车辆者,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该车棚
十一、承包期限为壹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承包期间内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协议期满后,根据车辆停放情况,费用另行商量
协议期满乙方可优先续签
十二、乙方在承包期间,如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