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北京协和医院吴涛(主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制度和手卫生实施规范,配备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为医务人员执行手卫生措施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手卫生工作的全员性培训
使所有医务人员加强无菌观念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意识,掌握必要的手卫生知识,掌握正确的手卫生方法,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
第五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的指导,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
第六条在医疗机构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一)I类和II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W5cfu/cm2
I类和II类区域包括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普通手术室、产房、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洁净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等
(二)III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W10cfu/cm2
III类区域包括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及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
(三)W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W15cfu/cm2°W类区域包括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科及病房
各区域工作的医务人员的手,均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第三章手卫生设施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般手卫生设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采用流动水洗手,医院的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部门应当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二)用于洗手的肥皂或者皂液应当置于洁净的容器内,容器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使用的固体肥皂应保持干燥;(三)配备洗手后的干手物品或者设施,干手物品或者设施应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四)手卫生设施的位置应当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