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管理规定汇编一、成都铁路局安全奖惩办法(成铁劳卫〔2012〕173号)第九条凡违反以下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其后果构成事故的除外),按管理权限给予以下处理:干部给予诫勉3-6个月、降职(低聘)、免职(解聘)之一的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之一的处分,工人内部下岗1-3个月
(一)公共部分1
实施现场作业监控时,干部未按部局规定上岗或未履行上岗监控职责
当班期间打牌、饮酒、赌博、擅自脱岗
达不到放行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无计划施工或未登记要点进行有碍行车安全的作业
作业时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监护)或采取防护措施
移动设备未按规定采取任何防溜措施
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
运行中擅自关闭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安全装备”(机务、工务、电务、供电系统)
(四)供电系统21
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作业
误停、误送电
作业未执行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技术措施
轨道车司机出库前未进行制动试验,未按规定检查试验“三项安全装备”状态
(六)工务系统30
未按规定放下道口栏木
防洪看守点未按规定进行巡查
轨检车检查出现Ⅳ级超限处所,未及时进行处理
车间、班组人员未按照《搜山扫石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频率对危岩落石进行检查
(七)电务系统34
甩开联锁条件,使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动作设备
未联系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无正式批复文件擅自修改运用中计算机联锁、列控、CTC、CTCS2、LKJ及通信设备系统数据
代替行车人员操纵正在运用中的行车设备
二、多元经营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多元人资〔2011〕15号)第十条凡违反以下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其后果构成事故的除外),按管理权限给予以下处理:干部给予诫勉、解聘或撤职处分、工人内部下岗1-3个月
一、公共部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