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经今年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并修改定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标准主要是针对我国历次强震后的震害统计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口径不一,统计汇总的数字与实际破坏差距较大的情况而制定的
今后,凡属破坏性地震的震害调查及震后房屋建筑的损失评估,均按本标准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经验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抗震办公室
一九九O年七月二十日-1-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多层砖房第三章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第四章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第五章单层工业厂房第六章单层空旷房屋第七章民房第八章烟囱和水塔第九章建筑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第十章附则附表建筑地震破坏及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2-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判别建筑的地震破坏程度、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提供抢修排险和恢复重建的技术经济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2条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统计建筑震害和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本标准附表汇总
3条本标准适用于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民房、烟囱、水塔等建筑的地震破坏等级划分
对装修占建筑造价总费用较高的房屋,应做专门的研究
4条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一、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应按不同的结构特点划分地震破坏等级;二、确定建筑地震破坏程度时,应以承重构件的破坏程度为主;三、建筑地震破坏程度的判别,应引入相应的数量概念;四、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考虑修复的难易程度,是否可使用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五、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以建筑直接遭受的地震破坏为依据
震前已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在评定地震破坏等级时不应考虑在内
5条建筑的地震破坏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损坏、中等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