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试行)根据我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需要,以及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为指导基层规范开展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生式服务,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适宜在家庭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家庭方式提供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及健康指导,并在家庭病床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形式
收治对象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患者
收治病种范围由各试点地区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必要条件(必须具备)1
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2
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病情稳定,适合居家治疗和护理,需要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治疗护理,有近两年来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或门诊诊疗记录
(二)参考条件(至少具备其中之一)1
患者病情较重但稳定;2
气管插管、鼻饲或持续导尿,需定期进行治疗护理;3
合并褥疮;4
反复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5
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6
恶性肿瘤晚期;7
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患者;8
其他严重并发症;9
65岁以上患慢性病长期卧床不起需治疗者
(三)机构与人员资质1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
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具有独立工作能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师、护士数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家庭病床服务质量
原则上,一医一护家庭病床管理数不超过15-20张床
各地也可视人员情况自定
(四)服务项目1
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补充、完善和更新
利用社区适宜技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