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多层高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40005000300040003000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