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公告《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0月22日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第1页共19页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一)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