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擅自扩大卫生间案的行政执法思考【案例】罗先生与王先生在某花园小区的5号楼分别购得同朝向相邻上下楼层一套138平方米的新住宅
罗先生嫌卫生间不够大,在装修施工过程中擅自将卫生间与客厅间墙向客厅移动1
5米,扩大卫生间面积3平方米
王先生发现后,担心客厅顶面渗漏,要求罗先生恢复原状,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某城管执法大队投诉
【分析】办案过程中,罗先生说自己购买的是新住宅,属正常装修,只要不破坏外墙,里面想怎么改就怎么做
我们一些执法队员也认为罗先生是新住宅的首次装修,其移动间墙的行为不属违法建设的范畴
因此,有必要对此案进行分析探究
(一)罗先生的行为是否违法,依据是什么
罗先生擅自扩大卫生间面积的行为违法
首先,违反了《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堵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罗先生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卫生间面积,改变了原住宅的功能布局,变更了住宅内部(部分客厅)的使用性质
其次,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
罗先生擅自扩大卫生间,改变了客厅(一部分)的使用性质,也可以说改变了住宅内部的面貌
再者,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罗先生的行为既可以说是“改建构筑物”,又可以归为“其他工程设施”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