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说路外伤亡纠纷受害人的两个诉讼策略2004年5月,江苏省连云港市8龄童葛星率先挑战“火车撞人白撞”的陈规,到法院起诉铁老大,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所遭受的损失五十余万元,由于江苏电视台、江南时报等媒体和众多网站的报道,此案在当时引起了社会上众多的关注
日前,我和汪占兵律师,作为原告葛星的代理人,收到了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送达的初审判决
展读之际,不禁欣喜有加,感慨良多
历经了两年多的曲折诉讼,今天终于尘埃落定,向社会的弱势群体和我们的委托人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被告济南铁路局被判承担原告葛星人身损害后果7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97891
这个案件就像一面镜子,在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损害这一类案件中,有着多层面的先行示范作用
回顾此案的坎坷历程,总结此案的致胜经验,对于彷徨无助的受害人,困惑无策的代理人,在良知和法律的冲突中做两难选择的承办法官,或许能有一些启迪,故为此文
一、简要案情2004年1月6日下午4点多钟,8岁的葛星从临洪小学(现并入新海小学)放学回家,在穿越陇海铁路线新浦站西侧临洪村路段时,被自东向西的一列火车撞伤
致左下肢被截除,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
葛星所穿越的路段,在铁路修建前为临洪村至新浦区的一条历史形成的道路,陇海线经过该处,为了适应居民通行的需要,曾经设置了一座立交桥(标注36KM+230M),但是该立交桥被后建的油库专线阻隔无法使用,废弃了,成了积水坑,今年还淹死过两个人
因立交桥无法使用,临洪村的居民去新浦都是翻越铁路线,因为如果从更西侧的另一座立交桥(标注36KM+372M)通过,就要绕道200多米
为了行人攀爬铁路的方便,铁路方面还在铁路线的北侧斜坡上用枕木铺设了六级台阶
但是没有派人值守,也没有安装护栏和设置警示标志
葛星伤后,其父母多次与铁路部门协商,要求给予适当赔偿,但铁路部门只答应补偿部分医疗费,还必须签订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