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师〔2010〕441号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运输站段:现将《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134号)、《电力线路跨越铁路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京铁师〔2005〕334号)、《路—1—外单位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杆塔及通信设备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15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和铁路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协调配合地方与铁路关联工程建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2—《北京铁路局工程设计鉴定管理办法》(京铁师〔2009〕480号)、《关于北京铁路局工程管理所增设路外工程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京铁编〔2010〕38号)以及铁道部和路局关于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一是路外企事业单位、军事部门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简称专用线)
二是路外单位在北京铁路局管内投资修建的上跨或下穿铁路营业线的立交桥及各种市政管道、电力、石油、天然气、水利、通讯等各种管线工程(下称“管线过轨工程”),以及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建设物、构筑物
—3—三是地方电力部门修建、改建或拆除电力线路需跨越北京铁路局管内营业线的电力工程
合资铁路执行本办法,地方铁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路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职责:1.专用线建设过程中的职责: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专用线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