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大连市人民政府提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业经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6年8月1日起实施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6月10日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公共安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大连市城市燃气的行业管理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旅顺口区、金州区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当地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大连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劳动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多种气源、多种途径的原则
城市燃气发展计划由市公用局、市计委、市经委统一组织制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