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质局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水平,逐步实现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合理开发利用地质资料,更好地为地质找矿、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科研工作服务,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6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局属单位在实施地质勘查、地质科研和矿业开发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按一定归档制度归档,作为历史记录和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声像等形式的地质科技文件材料,及以参考为目的收集和复制的地质科技文件材料
按照地质资料形成的时间先后关系,地质资料区分为在地质勘查项目中产生的立项与设计文件材料、实施方案及其变更文件材料、原始资料、最终成果文件材料,以及在地质科研和矿业开发活动中产生的地质科技作品等
按照专业范畴,地质资料区分为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与勘探、地质灾害评估与治理等地质科技文件材料
按照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地质资料可分为财政资金项目地质资料(以下简称财政项目资料)和社会资金项目地质资料(以下简称社会项目资料)等
按照权益保护的要求,地质资料可分为普通地质资料、受保护的地质资料和涉密地质资料
第三条信息中心为本局地质资料管理监督部门,履行下述职责:(一)掌握地质勘查、地质科研和矿业开发等活动情况;(二)负责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三)负责地质资料的借阅复制管理;(四)负责地质资料的保护和利用;(五)组织实施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六)其他有关地质资料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