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拆违条款之涵义分析2013-07-0918:48:39
0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行政强制法》拆违条款之涵义分析——兼论行政强制拆违程序【关键词】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以下简称“拆违”),特别是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拆违”),一直是行政机关工作的难点,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该条款(以下简称“拆违条款”)是目前行政强制拆违的主要依据之一
但仔细研读拆违条款就会发现一系列的问题:一是为什么要设置公告程序
二是对什么行为进行公告
三是公告与催告是何种关系
四是当事人对公告行为是否享有诉权
五是不复议不起诉的,是针对哪个具体行政行为
六是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执行
七是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如何处理
八是依法强制拆除是否包括依行政法规强制拆除
九是当事人对代履行决定是否有诉权
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就必须对行政强制拆违及拆违条款准确定位
一、行政强制拆违及拆违条款定位分析(一)行政强制拆违的执行方式定位行政强制拆违属于强制执行应无争议,但在《行政强制法》中并未直接规定拆违属于何种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及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如果用排除法,拆违显然只能属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及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之一,或者兼而有之
学者们在对《行政强制法》解读时,对此看法并不一致,有人认为强制拆违属于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