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一)1、诉讼追偿诉讼追偿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
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债务人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
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免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层层报批手续
【4】但在诉讼追偿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现实的和法律的问题
以下通过两个不同的案例,谈一谈本人对不良资产诉讼追偿的认识
案例一:A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系1995年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B公司系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股东)
中方股东分别于1995、1996、1997年以自己的名义向C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了三笔贷款,共计1200万元
当时,中方股东未向银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三笔贷款的期限届满后,中方股东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
此期间,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断向中方股东发出催收通知
1999年10月,中方股东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在未征得董事会和外方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为中方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2、担保范围为银行自1995年10月1日至1999年10月期间向中方股东发放的贷款本息
2001年3月,银行将上述三笔不良贷款本息债权全部转让给了D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8月向中方股东和合资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中方股东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判令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资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在该案庭审之前,原、被告三方达成协议,由合资企业代替中方股东偿还资产管理公司900万元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对其余债务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