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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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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十条国家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