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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游法》的出台给我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带来了新的契机
下文是黑龙江省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黑龙江省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
第八条“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