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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划法细则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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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湖北规划法细则所谓城市规划是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下文是湖北规划法细则,欢迎阅读!湖北规划法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应把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作为重要职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开发区、风景名胜地、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在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市辖区,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注: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的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案件。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省城镇体系规划;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大、中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开发区需要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十三条编制临河城市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城市规划的临河界限。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第十五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第十六条承担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维护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任务,所需经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他规划项目由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委托单位支付。第十七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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