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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不断转型,我国殡葬行业的市场化需求呈现着持续增长的态势,传统的殡葬财务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下文是海口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丧葬活动及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治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本辖区内社会殡葬事务的管理权,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保障殡葬改革必须的经费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辖区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公安、司法、工商、建设、土地、规划、卫生、财政、价格、交通、环保、林业、民族宗教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各群众自治组织要将殡葬改革纳入居民、村民公约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有关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殡葬区划和特殊管理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和府城镇所设立居委会的管辖区域定为火葬区,其他区域暂定为土葬改革区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调整火葬区范围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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